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间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依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的行为。
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2、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
3、被要求提供履行担保的一方不能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充分的担保。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第六十九条,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主要解决一下问题:
默示毁约适用情形?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明示毁约的构成要件?默示毁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构成债务人默示毁约的行为是?以下关于明示毁约的要件,说法错误的是?默示违约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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