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之一是“须有欺诈的故意”,无“欺诈的故意”,即无所谓“欺诈行为”。具体来说,构成商品房买卖的欺诈行为有:
1、经营者故意隐瞒真相,妨碍消费者取得产权的情况;
2、售楼广告、沙盘、录像、照片等承诺与实际不符的(但前提是需构成合同要约或者写进合同中);
3、明知检测机构测量有误,但故意不纠正的。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本文主要解决一下问题:
房屋买卖构成欺诈?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买卖房屋过程中欺骗是否构成诈骗?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应负什么责任?房屋买卖欺诈司法解释?房屋买卖产权欺诈的情形?以买卖房屋属于诈骗吗?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产权欺诈情形有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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