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伤责任的承担情况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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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在学校受伤学校的责任?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成年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未成年儿童在学校受伤学校什么责任?未成年在学校发生意外是否承担责任?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意外伤害责任?未成年在学校导致同学受伤?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责?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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