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英语:consular jurisdiction)即在一国家内,非该国籍人士在当地犯罪,可不接受该国法律审判,而审判权归属于外国派来的领事官(外交官)。这种特权在国际惯例上,仅交给外交官,一般人民不得享有;但若一个国家的司法明显落后,各国都会向该国要求一般人也享有领事裁判权(清朝、日本在明治维新前都因此被要求领事裁判权)。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的续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内有记载:“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领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
1871年,中国与日本签定《清日修好条规》,条约中规定大清国在日本享有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日本也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
1882年,清廷与朝鲜统理交涉通商事务衙门签订《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中国在朝鲜取得领事裁判权、海关监管权等一系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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