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本文主要解决一下问题:
地役权是主物权还是从物权?地役权是主物权吗?地役权是独立物权还是从物权?地役权是自物权还是他物权?地役权为什么不是法定物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从物权?地役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为什么物权法要规定地役权制度?地役权合同是物权还是债权?地役权为什么属于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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